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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《经济法基础》考点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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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7-12 11:31:26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2019年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,今天小霞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。2019会计初级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,准备参加初级考试的小伙伴是否已经做好准备了呢?下面来和小霞会计一起看一看2019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吧。
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
(一)劳动合同的解除
1.协商解除的情形(重点)
协商解除中,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,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,达成协议就可解除,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。
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:
(1)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
(2)劳动者根据规定,主动辞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,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2.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:
(1)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,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;
(2)由劳动者主动辞职,而无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3.法定解除
法定解除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两种情形,主要如下:
A.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:
1.“提前通知”解除劳动合同:
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。上述情形不能获得经济补偿,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的,属违法解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2.“随时通知”解除劳动合同:
(1)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(2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(3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(4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(5)用人单位以欺诈,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6)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,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
(7)用人单位违反法律,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上述情形,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3.“不需事先告知”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:
(1)用人单位以暴力,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;
(2)用人单位违章指挥,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。
上述情形,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B.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:
1.因“劳动者过错”解除劳动合同的
(1)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(2)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;
(3)劳动者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,;
(4)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5)劳动者以欺诈,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6)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上述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。
2.无过失性辞职:
(1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2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(3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。
上述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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